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1.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和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等文件精神,为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社会团体的健康发展,保障中关村智联轨道交通运营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该办法。
2.按照联盟章程,凡本联盟会员,均应按本办法规定按期足额缴纳会费。
第二条 会费标准及收取
1.会费是联盟开展各项活动的主要经济来源,各会员有责任和义务按时缴纳会费。
2.会费收取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5月30日;新批准入会会员应在被批准后一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此后每年1月1日至5月30日缴纳会费。下半年入会收取年会费标准的50%。
3.会费标准
单位会员:会长单位:10万元/年;副会长单位:10万元/年;理事单位:8万元/年;会员单位:4万元/年;
个人会员:一级会员:1000元/年;二级会员:600元/年;三级会员:300元/年。
(注:高校或研究设计单位,经审核批准可减免会费)
4.会费通过银行转账或汇寄的方式缴纳。
5.会员不缴纳会费,按照《中关村智联轨道交通运营产业联盟章程》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会费的使用和管理
1.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会费主要用于依照联盟宗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本联盟正常运转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2.本联盟会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纳入国家收支两条线管理;
3.会费由联盟财务部门负责收取和管理,并纳入本联盟财务预算管理范围;联盟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中关村智联轨道交通运营产业联盟财务制度》严格管理。
4.会费发票:使用财政部印(监)制的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5.本联盟对会费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年度收支预算根据本联盟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并经理事会通过。年度会费收支决算,须经理事会认可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上一年度的预决算于次年1月31日前向全体会员通报,接受会员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民政部门报告。
第四条 附则
1.除会员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2.联盟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联盟理事会。
3. 本办法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