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智联轨交[2025]19号
关于印发《中关村智联轨道交通运营产业联盟
团体标准及科研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所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联盟团体标准制修订及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健全联盟治理体系,切实提升联盟团体标准与科研项目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水平,经联盟第二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现将《中关村智联轨道交通运营产业联盟团体标准及科研管理办法》(见附件)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关村智联轨道交通运营产业联盟团体标准及科研管理办法》
中关村智联轨道交通运营产业联盟
2025年7月12日
抄送:联盟专家顾问委员会、标准工作委员会、秘书处。
中关村智联轨道交通运营产业联盟
团体标准及科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关村智联轨道交通运营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团体标准及科研管理,促进技术创新和行业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铁路技术标准管理办法》及联盟章程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盟团体标准及科研是指由联盟根据轨道交通及相关领域技术创新、产业发展及市场需求,组织编制和发布的团体标准及开展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联盟团体标准及科研管理应贯彻国家有关轨道交通及相关领域的方针、政策、法规,有利于技术进步、自主创新、产业升级,服务会员单位需求。
第四条 在轨道交通及相关领域没有明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制定联盟团体标准,也可制定技术指标高于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联盟团体标准。联盟团体标准及科研项目可包括下列内容:
(一)轨道交通及相关领域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
(二)轨道交通及相关领域工程建设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
(三)轨道交通及相关领域的运营、服务;
(四)铁路及其他轨道交通领域的设备运行维护。
第二章 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联盟负责制定联盟团体标准及科研工作的实施规则及管理规定。
第六条 组织会员单位研究建立联盟标准体系,组织开展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研究和跟踪工作。
第七条 组织成立联盟标准工作委员会,负责联盟团体标准及科研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标准工作委员会由联盟专家顾问委员会相关专家和轨道交通行业熟悉标准的技术专家组成,总数 7 至 11 人,其中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2 至 3 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联盟工作安排,组织制定标准年度工作计划,对联盟团体标准体系提出建议;
(二)负责组织联盟团体标准的征集、立项、编制、征求意见、送审稿、报批稿等工作;
(三)负责组织联盟科研项目的征集、立项、研制过程管理、评审验收等工作。
(四)负责组织对联盟团体标准及科研工作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五)协助组织联盟团体标准推广交流和复审工作;
(六)积极参与轨道交通行业及国内外标准化活动,参与行业技术标准的制修订及宣贯工作;
(七)管理联盟团体标准及科研项目过程档案;
(八)完成联盟交办的其他工作(如科研项目、专项技术交流、白皮书等活动组织)。
第九条 联盟标准工作委员会下设立标准管理办公室,负责标准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标准管理办公室设在北京全路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号院),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通号院推荐,联盟聘任,其他工作人员由通号院配置。标准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联盟团体标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编制标准及科研年度计划和计划下达;
(二)负责联盟团体标准的征集、立项、编制、征求意见、送审稿、报批稿的组织、联络、协调和专家审查、形式审查工作;
(三)协助组织联盟科研项目的征集、立项、研制过程管理、评审验收等工作。
(四)负责建立联盟团体标准及科研项目过程档案工作。负责标准计划、任务书建议、标准项目的各阶段文件、审查会纪要、标准发布公告、标准文本等归档工作;负责科研项目相关文件归档工作。
第十条 联盟建立标准工作技术专家库。标准技术专家由会员单位技术专家或轨道交通行业内技术专家组成,联盟审核聘任,聘期5年。原则上每个单位每个专业技术专家数量不超过1名。
(一)标准工作技术专家职责
1. 了解、研究轨道交通领域新技术发展动态和需求;
2. 参加联盟组织的团体标准、新技术应用和科技成果的论证、咨询、审查工作;
3. 参加联盟组织的技术交流和推广应用等活动;
4. 向联盟提供技术信息和工作建议;
5. 积极推进本单位的技术标准工作。
(二)标准工作技术专家任职条件
1. 一般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丰富的轨道交通领域工作经验;
2. 有良好的学术道德,遵纪守法,责任心强,愿为联盟的标准工作服务;
3. 关心、支持技术标准和科研工作,并能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标准工作委员会的相关活动。
第十一条 编制单位及人员要求。
(一)标准主编单位应是联盟会员单位,并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领先技术水平,能够组织按期完成标准编制;参编单位应是本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单位;编制单位应自愿承担标准编制工作及相关费用。
(二)标准主编应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相应的实践经验并能主持标准起草工作,参编人员应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参编单位及人员排序应按照实际工作贡献大小进行排序。
(三)编制人员应当切实参与团体标准编制工作。
第三章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十二条 联盟制定团体标准的流程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出版印刷和复审等阶段,各项程序依序进行。
第十三条 联盟团体标准编写规则:
(一)工程建设类标准编写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住建部建标[2008]182号)的规定;
(二)产品类标准编写应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T 1.1—2020)的规定。
第十四条 联盟团体标准所涉及的专利管理应按照《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GB/T 20003.1—2014)、《团体标准涉及专利处置指南》(GB/Z 43194—2023)等相关标准和规定处置。
第十五条 联盟团体标准周期一般为一年,逾期未完成的项目终止。如有特殊情况,可由主编单位申请延期,延期时限为半年。
第十六条 联盟团体标准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编制单位应对所编制团体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
第十八条 专家审查会要求:
(一)审查专家应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根据标准类别从铁路建设、设计、施工、运营、装备制造、科研等相关单位选取,审查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名,且为单数。标准编制组人员不得作为审查专家。联盟专家顾问委员会及技术标准专家库的技术专家不宜少于总数的一半。
(二)审查会材料由标准管理办公室在开会前提前发送至相关单位和审查专家。
(三)专家审查会应形成专家审查意见,明确修改内容,并附审查专家和参会单位代表名单。
(四)审查会议应遵照协商一致、共同确定的原则;对有争议的技术问题,应充分讨论和协商;如需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四分之三的审查专家同意方可通过。
(五)对于未通过专家审查的项目,编制组应根据专家意见进一步完善工作后,再次申报联盟组织专家审查,若第二次专家审查未通过,该项目废止。
第二节 联盟团体标准及科研项目的提案和立项
第十九条 标准工作委员会根据行业及会员单位技术发展需要,团体标准体系、规划要求,每年集中征集一次团体标准及科研项目提案,由会员单位提交项目申报表。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增加项目申报。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及科研项目申报内容主要包括标准及科研项目的目的及意义、应用现状、适用范围、主要技术内容、编制/研制单位信息、项目计划、经费预算等。团体标准申报详细内容和要求见附件1-1,科研项目申报详细内容和要求见附件1-2。
第二十一条 标准工作委员会对申报的联盟团体标准及科研项目进行初步审核,提出立项建议。标准工作委员会对拟立项目组织申报单位编制工作大纲;
第二十二条 联盟对标准工作委员会初步审核通过的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进行立项审查,根据专家审查意见确定是否同意立项;
第二十三条 由联盟签发立项通知,并附专家审查意见。
第三节 联盟团体标准的编制
第二十四条 联盟团体标准制修订按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三个阶段进行编制,局部修订可按送审稿和报批稿两阶段进行。团体标准工作流程见附件2。
第二十五条 标准编制组根据联盟立项通知和专家审查意见、标准工作大纲,编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通过标准工作委员会初审后,可由联盟主持召开标准征求意见稿审查会,并根据审查会专家审查意见修改后开展公开意见征集;或直接开展公开意见征集。
第二十六条 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集应采用公开征求意见与定向征求意见相结合的方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技术专家和联盟内部成员单位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可通过联盟网站、公众号发布的方式进行意见征集,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 30 日。定向征求意见,可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进行,联盟标准征求意见表见附件3。
第二十七条 标准编制组应对征求意见阶段收到的意见逐条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后形成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 4),并根据征集到的意见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成标准送审稿,报送标准管理办公室形式审查。
第二十八条 联盟组织专家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形成专家审查意见。
第二十九条 标准编制组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完成标准报批稿,报送标准管理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报批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联盟团体标准报批稿、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送审稿审查会专家审查意见等。
第三十条 通过标准办公室形式审查的标准报批文件,由联盟组织进行符合性审查。
第三十一条 各阶段文件组成:
(一)征求意见稿:正文、编制说明、引用或涉及到的标准文献和相关的文件、必要的专题报告等;
(二)送审稿:正文、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必要的专题报告等:
(三)报批稿:正文、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送审稿审查会专家审查意见、必要的专题报告等。
第四节 联盟团体标准的发布和出版
第三十二条 联盟对审查通过的标准进行批准和发布。由联盟编号,在联盟官网发布公告,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同步公布。
第三十三条 标准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T/)、社会团体代号(CZGJ)、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即“T/CZGJ”+顺序号+年代号依次编号。示例:T/CZGJ 001—2018。
第三十四条 联盟委托出版机构出版团体标准。
第四章 标准实施监督
第三十五条 联盟秘书处、联盟标准工作委员会共同负责组织对联盟团体标准的宣贯与推广。
第三十六条 团体标准为推荐性标准,联盟会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可自愿采用,已经转化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相应的团体标准应予以废止。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联盟团体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均可向联盟进行反馈,由标准工作委员会组织分析处理。
第三十八条 联盟团体标准实施后,联盟标准工作委员会根据需要可组织复审,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承担单位也可根据技术发展、市场需求,对已发布标准的实用性进行评估,并向联盟提出修订建议。
第三十九条 联盟建立标准激励机制,表彰和奖励在团体标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章 标准及科研项目经费与著作权
第四十条 联盟团体标准制、修订及科研经费的来源:
(一)由团体标准及科研项目参与单位共同承担;
(二)联盟设立标准及科研基金;
(三)委托部门拨款。
第四十一条 联盟团体标准版权归联盟所有。未经联盟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复制、传播、印刷和发行团体标准的任何部分。标准起草单位、主要起草人享有在正式出版标准中的署名,以及获得与该标准相关的荣誉等权利。科研项目的专利视具体情况由参研单位共同协商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件:1-1. 中关村智联轨道交通运营产业联盟团体标准项目申报表
1-2. 中关村智联轨道交通运营产业联盟科研项目申报表
2. 中关村智联轨道交通运营产业联盟团体标准工作流程
3. 中关村智联轨道交通运营产业联盟团体标准征求意见表
4. 中关村智联轨道交通运营产业联盟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附件下载: